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3/06/15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2023/06/15

  • 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 法規類別

    食品衛生標準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97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03月29日衛署食字第09804026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4月06日衛署食字第09804018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5月12日衛署食字第098040338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6月04日衛署食字第098040340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6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804604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7月10日衛署食字第09804034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8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804034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07日衛署食字第098046158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3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3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5月0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25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6月0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67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7月2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1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0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0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18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0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3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0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28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3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1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9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4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0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7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6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1月20日署授食字第10113001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09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82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7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39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4日署授食字第102130059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6月04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4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57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3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97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06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59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08月0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24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2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033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6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6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0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50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76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5月09日部授食字第10513013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7月14日部授食字第10513020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513034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513041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044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613017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8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101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2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30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2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30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1月2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6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6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9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8月02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33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8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5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0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8月18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70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4月19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3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5月25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9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衛授食字第111130259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3040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213007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三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

            容許量標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四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五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
            如附表四。

第六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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